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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药业为何暂缓申报新三板? 百万顾问费“迷局”引发猜想
2020-07-13 09:18:58   来源:资本邦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这句话用来描述天人药业现在的心情可能是再合适不过了。原想新三板上市,却闹得“一地鸡毛”,这种“奇观”着实少见。

资本邦获悉,天人药业与其聘请的新三板上市顾问林湧的诉讼官司于6月29日落地,法院对天人药业要求林湧退还30万元顾问费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求不予支持,并要求天人药业支付林湧差旅费23373.5元。此外,法院对于林湧要求天人药业支付506.81万元的要求也不予以支持。

正常来说,聘请顾问协助申报新三板,对企业来说是一件好事,但是为何双方会闹上法院“撕”得如此难堪呢。

天人药业主营业务为中药饮片及相关产品的生产与销售,2015年8月27日,为了推进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造及新三板上市,林湧与天人药业实控人许启棉及股东苏妙俊签订了一份《顾问合同》,合同约定天人药业聘请林湧为顾问,负责推进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造和新三板上市,双方约定了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顾问合同》生效后,林湧按合同约定组织了专业团队开展了股份制改造及新三板上市所需的各项财务规范、法律规范工作,至2016年9月7日完成股份制改造,福建天人药业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福建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股份制改造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至2017年2月28日完成了新三板上市挂牌申请材料的申报,取得了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GP2017020059号《受理通知书》。

此后,天人药业却决定暂缓申报新三板,且至今未恢复申报。期间,林湧曾多次催告三被告履行顾问合同,但均未果。因此,林湧提起上诉,要求天人药业履行《顾问合同》,支付相关费用。

为何暂缓申报新三板?

对于暂缓申报新三板的原因,天人药业方面称,公司对企业上市完全不懂,纯粹是基于林湧的引导进行。双方在签订《顾问合同》时,林湧清楚天人药业的资产及流动资金尚不足以顺利通过新三板上市申请的,而其表示他可以帮公司引入战略投资人解决公司资金不足问题,所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林湧须为公司引入战略投资人的合同义务。

而林湧始终无法为天人药业引入战略投资人,并在进入公司后就安排其母亲代持公司股份,同时还指示由许启棉代持苏妙俊的股份。

但企业上市需聘请律师事务所、券商对企业做尽职调查,每一个股东的关联关系均需全面列明,施灼馀和林湧的关系、及许启棉与苏妙俊的代持肯定会在关联关系中被查明,股权代持在企业上市规则中是绝对雷区,是绝对不允许的。

天人药业方面表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理挂牌申请不等同于通过挂牌申请,战略投资人未能引进,流动资金不足,是公司无奈撤回申请的原因。且撤回申请同样是基于林湧的引导作出,并且在2017年4月20日递交撤回申请材料的当日,双方就《顾问合同》中对于战略投资人的引进做了《合作协议书》进行补充约定。由于林湧最终仍然未能最后的宽限时间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战略投资人的引进,双方合同终止。

而林湧方面则称,引入战略投资人是一个三务法律行为,并非一方所能完成,并且天人药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这一事务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恰恰是天人药业的原因导致引进战略投资人的计划无法完成,最终也是天人药业决定终止了战略投资人的引入,并通知林湧停止引入战略投资人,这才导致至今未引入战略投资人。因此,未引入战略投资人的责任是在天人药业。

林湧表示其已为天人药业推介了多家基金公司,且基金公司都派出了投资经理,对天人药业进行了现场访谈及尽职调查,天人药业召开了项目说明大会,在会上一系列荒唐的行为导致林湧推介吸引到的投资人在参会后全部表示放弃投资计划。

林湧在案件审理时称,“引入战略投资人”不是新三板挂牌的必要条件,不会影响新三板上市申报,不会影响《顾问合同》的履行,天人药业终止新三板上市的申报,单方面终止履行《顾问合同》是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天人药业承担违约责任所付出的代价,远远低于违约之后,自行申报上市所获得的利益,天人药业属于恶意违约。

事实上,截止2017年2月28日,在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GP2017020059号《受理通知书》之时,天人药业是符合新三板挂牌上市条件的,但由于天人药业自身的原因,导致做出了撤回上市申请的决定。

对于双方各执一词的局面,法院表示,为天人药业引入战略投资人是本案服务合同中林湧的主要合同义务。本案中,虽然林湧未按约定为天人药业引入战略投资人,没有按约完成合同义务,但林湧在未按约引入战略投资人的情况下,已按《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返还代持股权,且天人药业也认可双方合同已经终止履行,故本案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

此外,前文提及,林湧在提起诉讼时要求天人药业支付顾问费506.81万元,这一请求被法院驳回。但是这百万顾问费从何而来呢?

百万顾问费的“迷局”

据悉,天人药业和林湧签订《顾问合同》时,林湧为天人药业规划的股改资本金是3000万元,并且基于3000万的股改资本金,天人药业支付给其5%股权作为顾问费的对价。

因此,林湧进入天人药业后就安排其母亲施灼馀代持公司股份。而林湧始终无法为天人药业引入战略投资人,股改时的注册资本只做到了2200万元。至此,天人药业股改时注册资本金基数比预想的小,施灼馀的股权根据基数变为7.85%。

由于林湧最终仍然未能最后的宽限时间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战略投资人的引进,双方合同终止,林湧根据合同约定指示其母亲施灼馀将代持股权转还给天人药业指定的人员,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此后,林湧提起上诉时,称天人药业单方面终止了《顾问合同》的履行,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应向其支付顾问费。

天人药业在股改基准日即2016年4月30日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279.46万元。因此,在股改方案中,林湧所持股份占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178.94万元,按3倍计算折合人民币536.81万元。除去已经支付的顾问费30万元,林湧诉求天人药业向其支付剩余的506.81万元。

对于这一情况,法院认为,天人药业单方面终止了《顾问合同》的履行,构成违约”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故驳回林湧的诉讼请求。但对于林湧作为顾问时的差旅费23373.5元,天人药业依然要支付。(文/吴典)

关键词: 天人药业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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