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6月17日消息,为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加强股东股权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强化资本约束,保持杠杆水平适度,科学布局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投资,确保投资行为与自身资本规模、持续出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投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的数量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 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 提名董事、监事合计两名以上的;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持股行为方面,《办法》对大股东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
入股资金:大股东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权关系:大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确保股权关系真实、透明,严禁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私下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
禁止交叉持股:大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权质押: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对信托公司、特定类型金融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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