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通知》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我省调整办法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与往年调整办法一致:定额调整为每人每月30元,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其中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标准与前两年相同,即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为: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65%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在上述调整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予以适当倾斜:202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7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4元。同时,还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企业退休劳模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企业退休原工商业者、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及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予以适当倾斜。
根据上述调整办法,如某男性退休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缴费年限为20年,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为每月2600元,此次调整金额为:定额调整30元+缴费年限挂钩调整35元(15×1.5+5×2.5=35)+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42.9元(2600×0.0165=42.9)+高龄倾斜27元,合计134.9元,实发135元。(记者羊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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