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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法人企业:由政府全额出资,明确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律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的规范。
2、国有独资公司:由政府全额出资,受《公司法》监管。
3、这类企业以社会公共目标为主,经济目标次之。
4、国有控股公司:由政府控制,受公司法监管。
5、这种企业既有社会公共目标,又有经济目标,以经济目标支撑社会公共目标。
6、这类企业主要是准自然垄断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如电子、汽车、医药、机场等。
7、国有股份公司:严格来说,应称为“国有股份公司”或“政府所有的股份公司”。他们不是国企,政府只是普通股东,受公司法监管。
8、毫无疑问,这类企业和一般竞争性企业没有强制性的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占主导地位。
9、对于这类企业,政府参股只是为了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此外,政府对这类企业没有其他额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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