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车库的权属规定
车位和车库的权属应当依据合同确定。通过出售和附赠取得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业主;车库车位出租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业主享有使用权。确定出售和附赠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属于业主的,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也应当进行物权登记,在转移专有权时,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不必然跟随建筑物的权属一并转移,须单独进行转让或者不转让。
车位、车库归属约定的方式
依据《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应根据约定确定车位、车库归属。约定的方式包括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
具体而言:一是出售,就是指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卖给业主;二是附赠,指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赠给业主;三是出租,指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租给业主。这些形式都可以作为解决车位、车库归属的方式,从而满足业主的需要。实践中,当事人一般都会对车位、车库的法律归属作出约定,但如果当事人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约定,从《民法典》鼓励建造车位、车库的立法目的出发,应当推定车位、车库归建设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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