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什么意思?
专项附加扣除,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章到第七章内容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的钱去哪里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的钱已经抵消当事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了,扣除的金额即当事人可以少缴的纳税金额,也就是抵消计税金额的。即工资6000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有专项附加扣除抵扣了1000,应交所得额变成了5000,就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了。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和、租房租金和大病医疗六个项目,除了大病医疗外,前5个扣除项目均在单位在发放工资预扣税款时如实扣除。
例如某职工2020年1月份的工资为20000元,三险一金为1500元,没有其他扣除项。那么该员工1月份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00-0-1500-0-0=13500元,纳税金额=13500*3%=405元。
假设该职工申报了2020年专享附加扣除共4000元(赡养老人2000元、子女教育1000元,房贷1000元)。那么这4000元并不是从405元中扣除,而是从13500元中扣除,扣除后的纳税金额为:9500*3%=2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享附加扣除并非直接减免应缴个税
应缴个税计算公式为:应缴个税=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越高,适用税率也就越高,最终计算出来的纳税金额也越高。
专享附加扣除减免的就是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享扣除-累计专享附加扣除-累计已发确定的其他扣除。
所以专享附加扣除并不是直接减免应缴个税,而是减免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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