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
数字贸易起源于电子商务,目前国际上并没有形成数字贸易权威和统一的定义,较为成熟的概念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的“数字贸易”,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2013年的报告将其视为“无形的数字产品和服务贸易”,是通过互联网传输而实现的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活动,并且划分为社交 *** 、搜索引擎、数字内容和其他数字服务。
广义的“数字贸易”,2017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的最新报告将通过互联网交易的实物贸易(即电子商务)纳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指出数字贸易是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产品销售以及在线服务的提供,还包括全球价值链数据流、智能制造相关服务以及各类平台和应用,使得“数字贸易”与90年代兴起的“数字经济”的内涵基本一致。
数字贸易包括哪些
数字贸易包括: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中数字化产品和服务,主要划分为 *** 基础设施和 *** 通讯服务;云计算服务;数字内容产业、搜索和新闻;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和移动支付;工业数字技术;社交媒体、通讯服务和家庭、城市中使用的联网设备等(USITC,2017)。
数字贸易壁垒
2014 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USITC)会在第二版的《美国与全球经济的数字贸易》中定义了数字贸易壁垒的七种形式:
一是本地化要求,该规则要求企业在本国进行数据的存储、管理和处理,并且使用一定数量的本地内容。
二是市场准入限制,指 *** 限制外国企业进入本国市场。
三是个人信息保护,指 *** 采取措施监管跨境数据流动,防止个人信息暴露,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四是知识产权侵权,指数字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专利等侵权问题。
五是不确定的法律责任,指本国因没有对数字贸易企业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当侵权行为发生后,所出现的法律纠纷。
六是审查措施,本国 *** 往往会采取审查措施来限制部分不良 *** 信息的查询与访问。
七是海关措施,指海关方面的某些措施可能并不明确或者过于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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