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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新就业形态等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给出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指出,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新就业形态中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是受企业劳动管理的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可以参加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工会组织。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者企业代表组织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集体合同,并推动制定、完善劳动标准。依法订立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本区域、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此前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是1994年制定的,2002年进行过修订。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兴起,企业组织形式、管理模式、生产经营方式和用工形式等发生深刻变化,及时修改该实施办法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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